宁夏圣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宁0104执25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悦海新天地购物广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63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剩余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26.55万元,并按年利率24%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实际还清时止的利息。被执行人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追偿。案件受理费5496元,依法缴纳执行费9610元,以上共计730606元(利息尚未计算)。但被执行人**、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3060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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