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广安路灯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广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广安路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05民初930号 原告:***,男,196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公民身份证号:440×××××××********。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月华,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广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 法定代表人:于姣,总经理。 第三人:韶关市×××灯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电气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于化空,总经理。 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东广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韶关市×××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梁 红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廖 颖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