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绿灵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四川星银岛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绿灵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民终21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星银岛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蓝安大道三段24号-1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MA6925RL4G。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绿灵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办***屋村四组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07547282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四川星银岛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口镇花园村世纪大道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2MA49G6QK5T。 负责人:**。 上诉人四川星银岛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绿灵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四川星银岛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21)鄂1102民初3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星银岛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星银岛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扬洲 审 判 员 李 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 慧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