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植物园园艺中心有限公司

武汉植物园园艺中心与陕西巨石建筑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6540号
原告:武汉植物园园艺中心,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
法定代表人:吴立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玲,湖北金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士奇,湖北金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巨石建筑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碑林科技产业园第**团********厂房/div>
法定代表人:梁长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植物园园艺中心诉被告陕西巨石建筑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植物园园艺中心因与被告陕西巨石建筑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原告武汉植物园园艺中心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植物园园艺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植物园园艺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15元,保全费3035元,共计7450元由原告武汉植物园园艺中心负担。
审判员  李海燕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柯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