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植物园园艺中心有限公司

武汉阳夏绿洲农业产业有限公司、武汉中科常春藤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民终5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阳夏绿洲农业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街童周岭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涂志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中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内。
法定代表人:吴立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武汉植物园园艺中心,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
法定代表人:吴立东,该单位总经理。
上诉人武汉阳夏绿洲农业产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中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武汉植物园园艺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5民初7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阳夏绿洲农业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阳夏绿洲农业产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阳夏绿洲农业产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14元,减半收取7357元,由上诉人武汉阳夏绿洲农业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瑜
审判员 方 红
审判员 刘鑫荣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