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植物园园艺中心有限公司

武汉市艺岩园林绿化服务有限公司与武汉植物园园艺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民初7104号
原告:武汉市艺岩园林绿化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杨宗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平,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鑫周,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植物园园艺中心,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
法定代表人:吴立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艺岩园林绿化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植物园园艺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艺岩园林绿化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艺岩园林绿化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艺岩园林绿化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市艺岩园林绿化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邱 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鲁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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