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民初4710号
原告:湖北四美园林仿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珞瑜东路恒大华府C区8幢2**4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泽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植物园园艺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一路201号11号楼40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山街阳湾村杨湾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湖北四美园林仿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植物园园艺中心有限公司、****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2022年10月17日,原告湖北四美园林仿古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四美园林仿古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四美园林仿古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湖北四美园林仿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娟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