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204财保56号
申请人唐山垒垒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嘉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唐山垒垒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嘉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94767.15元或查封、扣押与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山垒垒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嘉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94767.15元或查封、扣押与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唐山垒垒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晁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