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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工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嘉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108民初1259号
原告无锡工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嘉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工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嘉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相当于21000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无锡工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156119192021000017)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嘉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相当于2100000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