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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新冶科技有限公司与嘉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108民初974号之一
原告石家庄新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嘉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石家庄新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新冶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石家庄新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