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108民初222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华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嘉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河北华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华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聪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