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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嘉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108民初139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嘉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交纳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聪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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