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粤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粤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卢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324民初2297号
原告:河北粤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62号绿源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713442315。
法定代表人:李丛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涛,河北世纪联合(赞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彤,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卢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龙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324056503045W。
法定代表人:周庚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俊学,河北俊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粤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卢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粤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涛、杨晓彤、被告河北卢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俊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粤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80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为7547.23元;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按照市场报价利率×1.3计算,截止2021年11月12日的损失为92765.13元;以上损失共计100312.36元),直至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21日我公司由嘉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河北粤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6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书》(编号:20170517hps),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河北卢龙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评项目提供环境影响咨询评价。合同第四条约定:“4.1技术咨询报酬总额为120万元,包括文件编写、现状监测及其报告、地下水评价和专家评审费用;4.2技术咨询报酬由甲方(被告)分两次支付乙方(原告),第一次支付时间为: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提供正规发票10日内,甲方支付乙方40万元;第二次支付时间为:乙方完成河北卢龙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评价成果满足省环境保护厅的要求并通过审查会取得审查意见,交接所有最后成果并通过甲方验收完成后,乙方提供正规发票10日内,甲方支付乙方8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河北卢龙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制,并通过相关专家技术审查评审,取得专家技术审查意见及管理部分审查意见,完成了合同义务。但被告除向原告支付40万元费用外,至今不向原告支付剩余80万元服务费,已构成违约,应当依法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河北卢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辩称,2017年6月9日,答辩人、嘉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诚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签订《合同书》,约定答辩人委托嘉诚公司对河北卢龙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评项目提供环境影响咨询评价,合同价款120万元,嘉诚公司需在合同签订之日80天内完成报告编制,并满足市环保局和省环保厅相关审查要求,嘉诚公司提交《河北卢龙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以下简称《环评报告》)(报批版)15份、相关专家技术审查评审及管理部门通过审查意见等,并提供所有电子版的成果资料。合同订立后答辩人提供详细资料、全力协助,并支付40万元;但嘉诚公司怠于履行合同,迟迟不能完成《环评报告》编制;2018年6月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导致答辩人的精细化工区扩区目的不能实现,延迟2019年6月才交付成果,给我方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因部分支付费用及时间原因,答辩人不得已认同嘉诚公司《环评报告》的报审。答辩人认为,嘉诚公司怠于履行合同,不能依约编制并报审《环评报告》,导致被告的精细化工区扩区目的不能实现,并严重延迟交付成果,给答辩人造成重大损失,构成根本违约。答辩人主张:第一、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原告违约后仍然负有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答辩人也享有继续履行的请求权。故,本案原告应承担瑕疵成果的交付义务,不享有合同约定的全部请求权利。第二、根据本案合同宗旨、约定,原告严重延迟交付成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为120万元的20%;第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原告严重延迟交付,支付约定违约金后仍不足以承担违约责任,还应承担因延迟交付而造成的甲方精细化工区扩区目的不能实现的经济损失。该损失为可得利益损失,答辩人现在不能确切证明,但客观存在,因此,还应减少给付原告服务费,答辩人认为还应减少给付120万元的40%。第四、原告的利息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庭审前,答辩人提交了反诉状,根据卢龙县人民法院的释明,答辩人不再提起反诉,在本案原告的起诉中予以抗辩,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合同书》、关于转送河北卢龙经济技术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卢龙县龙城工业园)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能够证明原告对技术成果的完成时间,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但报告书中所附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在合同履行期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而被告未予履行,原告的该证明目的不能实现。
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备案资料、《合同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提交的网易邮箱截图8张、问题汇总二、卢龙县人民政府关于《河北卢龙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拆迁安置方案》的意见、卢龙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河北卢龙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意见、问题汇总二6.19、河北卢龙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拆迁安置方案、座谈会资料3张、2018.1.29河北卢龙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评问题、2018.1.31河北卢龙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评问题、卢龙县环境空气汇报(2015年至2018年)、河北卢龙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咨询会专家咨询意见、2017年12月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审版)、应急预案、2018年6月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审版)、2018年11月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审版)、2019年3月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2019年6月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冀环环评函(2019)781号文件,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后,原告继续履行合同及双方沟通相关事宜的过程,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交的关于卢龙县龙城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卢龙县龙城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5-2附图、《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河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等证据不能实现被告证明目的,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7年6月9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双方签订《合同书》(合同编号:20170517hps),合同约定:“第一条乙方进行技术咨询的内容、要求和方式1.1咨询内容主要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河北卢龙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评进行跟踪评价;二是对《河北卢龙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扩区部分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三是对规划区域范围内现状监测,涵盖大气监测、地下水监测、地表水监测、土壤监测、噪声监测等。……1.2咨询方式及要求乙方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甲方要求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及扩区部分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同时提交河北卢龙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报告书等相关成果文件,并通过专家组技术审查评审和达到相关部门审批要求;……第二条项目咨询服务工作进度要求乙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项目实施工作计划,并由甲方确认。项目实施工作计划是乙方依照执行的依据,如无不可抗力影响,乙方应按照实施工作计划约定的服务周期完成阶段工作。第三条双方的分工及职责3.1甲方工作内容及职责……3.1.2甲方应配合乙方收集本项目的相关信息和资料。……3.2乙方工作内容及职责……3.2.5乙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80日内完成报告编制,并满足市环保局和省环保厅相关审查要求。……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咨询报酬及支付方式为4.1技术咨询报酬总额为:壹佰贰拾万元整(¥1200000),包括文件编写、现状监测及其报告、地下水评价和专家评审费用。4.2支付方式技术咨询报酬由甲方分两次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第一次支付时间: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提供正规发票10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肆拾万元整(¥400000);第二次支付时间:乙方完成河北卢龙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评价成果满足省环境保护厅的要求并通过审查会取得审查意见,交接所有最后成果并通过甲方验收完成后,乙方提供正规发票10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捌拾万元整(¥800000)。……第六条合同变更约定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6.1规划内容发生重大变更,主要包括:项目位置、规模、用地布局等内容发生较大变更。6.2环保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发布新的管理政策等不可预计的因素。……第八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由于甲方原因中途停止合同,甲方应付给乙方已发生工作量的费用;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本项目延期,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退给甲方所付所有费用,并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本项目全部咨询服务费用的20%,同时承当因延期而造成甲方相关入驻项目的损失……”。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支付了原告40万元服务费。2019年6月原告完成了河北卢龙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卢龙县龙城工业园)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的编制,并通过相关专家技术审查评审,取得专家技术审查意见。剩余80万元服务费被告未给付原告,2021年12月3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2021年12月21日嘉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河北粤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已经支付了40万元服务费,尚欠服务费80万元的事实双方均予认可。但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的履行期限80天内交付工作成果,庭审中亦未提交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未能按期完成工作成果的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原告应向被告承担减收报酬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的确定,按双方合同约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本项目全部咨询服务用的20%,故被告尚应再支付原告服务费56万元(80万元-120万元×20%)。关于被告是否应承担逾期付款损失问题,根据双方合同中对报酬的支付方式及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交付标准的约定,原告未向被告交付相关纸制版报告书,也未按期开具正规发票,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其未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后再应减少给付服务费的辩解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其认为因原告的违约行为造成相关经济损失,可待损失确定后另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八百七十八条、八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卢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北粤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服务费560000元(800000元-1200000元×20%);
二、驳回原告河北粤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河北粤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70元,被告河北卢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41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尤伯静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郑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