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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县振华毛纺织有限公司、**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28民初1670号
原告:高阳县振华毛纺织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高阳县留祥佐村。
法定代表人:赵彦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柱,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62号绿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从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平、杨晓彤,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阳县振华毛纺织有限公司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齐宁人民陪审员宫志平
人民陪审员 刘    晨    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