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523执881号
申请执行人:茌平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茌平县新政路1008号。
法定代表人:侯振华,男,党组书记、局长。
委托代理人:党淑青,女,该局法宣科科长。
被执行人:茌平县源远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振兴办事处吴官屯。
负责人:王金丁,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申请执行人茌平县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茌平县源远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523行审5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生效。茌平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鲁1523行审52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慈明清
执行员 王 勇
执行员 刘 勇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付景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