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鲁1523行审52号
申请执行人:茌平县环境保护局,地址茌平县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侯振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党淑青,该局法制宣传科科长。
被执行人:茌平县源远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茌平县振兴办事处吴官屯村/div>
法定代表人:王金丁,男,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茌平县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茌环罚决[2017]0821-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7年8月21日,申请执行人茌平县环境保护局作出茌环罚决[2017]0821-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7年8月3日聊城市环保局督察组执法人员在茌平县振兴办事处吴官屯执法检查时,发现被执行人UV工序没有治理设施,正在生产。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以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限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处罚决定书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亦未缴纳罚款。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缴款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茌平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茌环罚决[2017]0821-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未履行缴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茌平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茌环罚决[2017]0821-8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保昌
审 判 员 李彦荣
人民陪审员 初继亭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