茌平县源远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茌平县源远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23执保505号 申请保全人:茌平县源远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保全人:***,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本院在(2019)鲁1523执保886号茌平县源远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保全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银行账户存款270000元。现本院已作出(2020)鲁1523民初162号之一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账户存款的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