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23执保505号
申请保全人:茌平县源远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保全人:***,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本院在(2019)鲁1523执保886号茌平县源远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保全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银行账户存款270000元。现本院已作出(2020)鲁1523民初162号之一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账户存款的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