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得新能源有限公司

浙江海得新能源有限公司、沈阳中科天道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执46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得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二环南路1320号。
法定代表人:郭孟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娟丽,女,1992年2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桐乡市,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沈阳中科天道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金辉街16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宇,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得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中科天道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沈阳仲裁委员会(2018)沈仲裁字第1824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主要执行内容为:“一、沈阳中科天道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海得新能源有限公司给付货款584800元;二、沈阳中科天道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海得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9240元;三、本案仲裁费20634元由沈阳中科天道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浙江海得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690097元。
本案执行期间,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让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述生效裁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同时责令其如逾期不履行应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沈阳中科天道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采取了下列措施:1、将被执行人沈阳中科天道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向沈阳中科天道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明宇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3、到被执行人沈阳中科天道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
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本院金雕查控系统,结合传统执行方式,对被执行人沈阳中科天道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全方位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沈阳中科天道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财产线索,其银行存款仅为数百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沈阳中科天道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金融理财产品。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终本告知书,已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得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工作表示认可。
上述事实,有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全国法院执行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本院金雕查控系统查询反馈汇总表、房产查询说明、无查询结果证明、工作记录、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目的是通过穷尽各种财产调查措施、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为申请执行人兑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本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沈阳仲裁委员会(2018)沈仲裁字第18240号裁决书,被执行人应当如期给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得新能源有限公司所欠款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方式,对被执行人沈阳中科天道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全方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沈阳中科天道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沈阳中科天道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明宇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综上,在本院穷尽财产查控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沈阳中科天道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已采取了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及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得新能源有限公司有要求被执行人沈阳中科天道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沈阳中科天道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1执4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得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执行长 范 哲
执行员 高尔孚
执行员 唐润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沈静凡
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