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得新能源有限公司

浙江海得新能源有限公司、杭州卡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民终23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海得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二环南路13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684513658P。
法定代表人:郭孟榕,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卡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宜家时代大厦1幢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898925220。
法定代表人:王玲,总经理。
上诉人浙江海得新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卡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20)浙0483民初2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海得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20)浙0483民初211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元芬审判员刘春
审判员 徐   连   忠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胡   天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