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泽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省水利工程局、唐山市嘉澍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2民终69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水利工程局,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103号。组织机构代码:40170444-7。
法定代表人:王步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霍建伟,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汉沽管理区西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688590-9。
法定代表人:刘术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春龙,河北汉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伟,男,1981年2月6日生,汉族,宁河县芦台镇交通局职工,现住天津市宁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8年7月21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秦皇岛泽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欧雅花园5-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F。
法定代表人:单菲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伟娜,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乔正英,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北省水利工程局第四工程处,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塔南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70071680-0。
负责人:殷海龙,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霍建伟,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省水利工程局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7汉民初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省水利工程局称将其单位中标的芦台农场泵站更新改造工程转包给了秦皇岛泽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双方于2012年2月1日签订了施工劳务分包协议书。你院追加秦皇岛泽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妥,应追加其为被告并承担责任。重审时请你院予以纠正。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第(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7汉民初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522元,退还上诉人河北省水利工程局。
审 判 长  刘庆武
审 判 员  沈 军
代理审判员  许永委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