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泽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泽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2民终53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皇岛泽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欧雅花园5-4-4号。
法定代表人: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桂萍,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继民,河北于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芦台农场水务电力局,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新华路44号。
法定代表人:侯振洪,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波,男,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凌云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秦皇岛泽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省芦台农场水务电力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7民初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7民初7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秦皇岛泽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张艳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卢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