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77440号
原告:北京美捷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55号6层607-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美捷美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城建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顺义区天竺地区府前一街13号5幢20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美捷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城建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美捷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陈 峰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