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美捷美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77440号 原告:北京美捷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55号6层607-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美捷美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城建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顺义区天竺地区府前一街13号5幢20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美捷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城建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美捷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陈 峰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