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583民初1973号
原告泉州市华大民主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市篮球基地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受理。2020年5月6日,被告南安市篮球基地发展有限公司对原告泉州市华大民主灯饰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20年7月8日原告泉州市华大民主灯饰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反诉原告南安市篮球基地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泉州市华大民主灯饰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南安市篮球基地发展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均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泉州市华大民主灯饰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南安市篮球基地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本诉原告泉州市华大民主灯饰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反诉原告南安市篮球基地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景山
法官助理卢小琳
速录员杨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