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钟山景观园林设计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钟山景观园林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08民初14361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月24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市钟山景观园林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南城大道249号A幢20-1号,工商登记注册号500902000006634。
法定代表人陈红英,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钟山景观园林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代理审判员 彭 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袁秋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