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钟山景观园林设计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钟山景观园林设计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津法民初字第01529号
原告:***,男,汉族,1952年1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代理人:贾治勇,重庆宏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朱万华,重庆宏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钟山景观园林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南城大道249号A幢20-1,组织机构代码证45038423-2。
法定代表人:陈红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志国,重庆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院,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学院大道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5202397-2。
法定代表人:李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先白萍,女,汉族,1964年10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单位职工,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卫,男,汉族,1954年9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单位职工,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钟山景观园林设计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钟山景观园林设计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院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钟山景观园林设计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院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434元,减半收取7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熊肖敏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晏侣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