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岳民初字第06240号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路**号。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
被告广州环净美环保科技有限公,住所地广**省广州市广州经济开发区金友街**号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省赣州市信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环净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广州环净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价值81万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广州环净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尹南桥
人民陪审员 刘启明
人民陪审员 黄兵平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