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环净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环净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30486号
原告:***,女,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被告:广州环净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金友街13号13号铺、15号15号铺。
法定代表人:江道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利民,广东凡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媛,广东凡登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女,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诉被告广州环净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以与两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5.8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升山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郭政乔
书 记 员 郑 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