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执字第0085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华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吉林高新区。
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执行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吉林华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00404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吉林华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案款99,874.0元,承担执行费1,390.00元。本院已执行70,000.00元,其余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东执字第008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马 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宫耀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