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322民初1386号
原告:秦皇岛市秦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永安里3-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682785836E,下简称园林公司。
法定代表人:*天文,园林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园林公司职员。
被告:***,男,1984年11月4日生,农民,住河北省迁安市,。
被告:***,男,1992年11月26日生,农民,住河北省迁安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所在地滦县新城建华大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36799422710,下简称保险公司。
负责人:***,保险公司经理。
原告园林公司与被告***、***、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园林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秦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