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千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千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91执恢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千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高新区科学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伟中,经理。
被执行人李伟中,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住郑州市iv>
被执行人侯春芳,女,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住郑州市iv>
关于**申请执行河南千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李伟中、侯春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20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8年1月11日、2018年4月23日、2018年5月28日、2018年7月20日、2018年9月13日、2018年11月8日、2019年7月15日、2019年11月21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车辆、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2018年1月24日冻结被执行人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但均未实际冻结到可用余额。
二、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9年11月21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三、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11月21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19年4月3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19年4月3日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住房公积金信息被执行人在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被执行人侯春芳名下有位于河南省郑州市××生产路××院××楼××单元××西户房产,位于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道××楼××房产、××房产、××房产;
五、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侯春芳名下位于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道××楼××房产、××房产、××房产进行公开拍卖。2019年1月22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侯春芳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生产路××院××楼××单元××西户房产进行公开拍卖活动,2019年4月3日对该房产进行第二次拍卖,2019年5月27日对该房产进行公开变卖;
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文涛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延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