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千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6854号
申请执行人段桂花,女,汉族,1942年1月28日出生。
被执行人**中,汉族,男,1969年9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执行人河南千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科学大道57号4幢18层286号。
法定代表人,**中。
段桂花诉**中、河南千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247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河南千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段桂花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3月21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中、河南千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向**中、河南千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4月1日向**中、河南千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4月19日到本院接受询问,**中、河南千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千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河南千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查询被执行人**中在执行法院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五、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再次对被执行人**中、河南千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中、河南千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中名下豫A×××××、豫A×××××号车辆,但本院未实际控制,本案暂无法处置;
七、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查封被执行人**中及共有人孙子林名下位于金水区××北××楼××单元××号的房屋,该案为轮候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
八、本院将被执行人**中名下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因冻结金额较少申请人申请暂不扣划,继续冻结;
九、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段桂花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十、由于被执行人**中、河南千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对申请执行人段桂花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段桂花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中、河南千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伟
审判员 李安永
审判员 李小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