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执198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中,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现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候春芳,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现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千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科学大道57号4幢18层2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9159026E。
关于**申请执行**中、候春芳、河南千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91民初14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2月18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候春芳、**中、河南千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向候春芳、**中发出限制消费令,2019年6月12日向河南千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向候春芳、**中、河南千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3月6日到本院接受询问,**中于2019年3月6日到院接受询问,经询问被执行人**中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候春芳、**中、河南千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候春芳、**中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但已抵押或已被查封处置,河南千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19年4月29日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候春芳名下的公积金缴存记录,经调查被执行人候春芳在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2019年6月27日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中名下的公积金缴存记录,经调查被执行人**中在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
五、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2019年6月10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七、由于被执行人候春芳、**中、河南千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截止2019年7月10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19年7月9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中、候春芳、河南千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文涛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杨 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