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3执恢447号
申请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河南千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河南千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为55742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房产信息等,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上限制其高消费;4.到郑州市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5.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0103执恢4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韦亚磊
审判员 李昌松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郭笑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