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千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管理局、河南千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执13642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63号。
法定代表人孙聚岭,局长。
被执行人河南千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57号4幢18层286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中,总经理。
关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管理局申请执行河南千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70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于2019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如期报告财产;
二、于2019年9月21日、2019年11月7日分二次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总对总查控,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账户39880.66元,协执单位反馈信息为(7923)账户为长期不动产,拒绝交易,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于2019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如期接受传唤,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四、于2019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并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于2019年11月25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六、于2019年10月10日前往被执行人登记地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线索。
七、于2019年12月12日告知申请人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张贴失信惩戒公告。
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对申请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文涛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士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