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民初27482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豪鑫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潭洲工业区*******力源物流城A区8A座3号(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WXWN076。
法定代表人:霍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伟同,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志杰,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63。
法定代表人:黄某1。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豪鑫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0日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豪鑫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豪鑫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75.63元,由原告佛山市豪鑫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庞尔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冯淑娴
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