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宇通干燥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宇通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281民初776号之二
原告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宇通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400元,由原告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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