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宇通干燥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与江苏宇通干燥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17)苏0402行审49号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江苏宇通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作出拆除非法占用的1503.0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以及罚款人民币22545.9元的常国土资罚字[2016]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6日缴纳罚款22545.9元。因被执行人江苏宇通干燥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江苏宇通干燥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常国土资罚催[2017]第3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常州市国土资源局作为本市土地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土地资源规划执行,查处违法行为是其法定职责。常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常国土资罚字[2016]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常国土资罚字[2016]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江苏宇通干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梅磊审判员羊荣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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