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宇通干燥工程有限公司

***与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宇通干燥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苏04行终3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常州市天宁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 法定代表人吴新法,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苏宇通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舜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江苏宇通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通公司)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6)苏0411行初1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剑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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