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纵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德匠电梯有限公司与武汉合盛弘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1民终47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创新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翠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德匠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永安谭南村民小组土名“岗丁”佛山市南海邦汇纺织有限公司自编A、B、C车间。
法定代表人:吴炳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北纵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岸路**锦湖金利花园****。
法定代表人:熊炜,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德匠电梯有限公司、湖北纵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向上诉人******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限其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即2016年7月4日)交纳本案上诉费。上诉人******实业有限公司未按通知的要求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易齐立
审判员  胡 浩
审判员  胡铭俊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卢宇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