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民终71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雨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妹,女,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波(**妹的丈夫),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原审被告:吴元芬,女,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原审被告:泉州中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铭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89032770J。
法定代表人:林安庆,该公司负责人。
原审被告:泉州市鲤城蓝蓝艺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街道南环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156206750B。
法定代表人:黄尔南,该公司负责人。
原审被告:福建蓝蓝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南环路江南工业区蓝蓝工业园91350500784520791F。
原审被告:黄尔南,男,195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妹及原审被告吴元芬、泉州中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鲤城蓝蓝艺品有限公司、福建蓝蓝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黄尔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8)闽0503民初4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8)闽0503民初47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庄希文
审 判 员 张爱玲
审 判 员 邱旭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翁伯明
书 记 员 庄贞贞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