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蓝蓝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蓝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泉州市鲤城蓝蓝艺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执16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执行人:***蓝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南环路江南工业区蓝蓝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84520791F。

法定代表人:黄尔南。

被执行人:泉州市鲤城蓝蓝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街道玉霞社区南环路1089-1125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156206750B。

法定代表人:黄尔南。

***因与***蓝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泉州市鲤城蓝蓝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生效的泉州仲裁委员会[2018]泉仲字928号裁决书,本院已予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闽05执1657号。因本案与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8)闽0503执3979号案件针对的系同一笔债务,为了避免重复执行以及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泉仲字928号裁决书由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灿彬

审判员  陈志煌

审判员  戴 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 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