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执16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执行人:***蓝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南环路江南工业区蓝蓝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84520791F。
法定代表人:黄尔南。
被执行人:泉州市鲤城蓝蓝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街道玉霞社区南环路1089-1125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156206750B。
法定代表人:黄尔南。
***因与***蓝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泉州市鲤城蓝蓝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生效的泉州仲裁委员会[2018]泉仲字928号裁决书,本院已予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闽05执1657号。因本案与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8)闽0503执3979号案件针对的系同一笔债务,为了避免重复执行以及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泉仲字928号裁决书由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灿彬
审判员 陈志煌
审判员 戴 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 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