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03民初288号
原告:***,女,198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雨山区。
被告:***,女,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男,195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告:福建蓝蓝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南环路江南工业区蓝蓝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84520791F。
被告:泉州市鲤城蓝蓝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街道南环路1089-1125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156206750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福建蓝蓝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泉州市鲤城蓝蓝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9日以拟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