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蓝蓝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03民初256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5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惠阳,福建双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9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女,汉族,1978年8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男,汉族,1957年4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告:福建蓝蓝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南环路江南工业区蓝蓝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8452079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泉州市鲤城蓝蓝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江南街道玉霞社区南环路1089-1125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156206750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黄尔南、福建蓝蓝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泉州市鲤城蓝蓝艺品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玮、罗平,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蓝蓝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蓝蓝高科技公司)、泉州市鲤城蓝蓝艺品有限公司(下称蓝蓝艺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蓝蓝高科技公司、蓝蓝艺品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撤回对被告**、***、***、蓝蓝高科技公司、蓝蓝艺品公司的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蓝蓝高科技公司、蓝蓝艺品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