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民终31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蓝蓝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南环路江南工业区蓝蓝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8452079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市鲤城蓝蓝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街道玉霞社区南环路1089-1125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156206750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中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铭湖路1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8903277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市中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铭湖路174#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0584360184。
法定代表人:曾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1178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67782474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福建蓝蓝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泉州市鲤城蓝蓝艺品有限公司、泉州中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中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9)闽0503民初2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与泉州中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是不同的法律主体,本案除泉州中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外,还有其他各方也应承担还款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本案应继续审理,一审驳回***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辩称,一、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可以证明***并未取得案涉款项,该款项由泉州中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及***占有使用。二、本案因涉嫌刑事犯罪,应裁定驳回起诉,将本案与刑事案件合并处理,一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福建蓝蓝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泉州市鲤城蓝蓝艺品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泉州中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泉州市中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泉州市中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8万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利息以年利率18%为准从逾期付息之日起计付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违约金以逾期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1.8的比例计收从逾期还款之日起计付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2.泉州中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蓝蓝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泉州市鲤城蓝蓝艺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泉州中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14日提起公诉,***为该案的被害人之一,现该案尚在审理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对***的起诉,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第一款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审理查明,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泉州中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14日向一审法院提起公诉,***为该案的被害人之一,现该案尚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