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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03民初283号
原告:曾金鑫,男,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告:**,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女,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男,195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告:福建蓝蓝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南环路江南工业区蓝蓝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8452079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泉州市鲤城蓝蓝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江南街道玉霞社区南环路1089-1125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156206750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福建蓝蓝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泉州市鲤城蓝蓝艺品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玮、罗平,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金鑫与被告**、***、***、福建蓝蓝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泉州市鲤城蓝蓝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金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曾金鑫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曾金鑫负担。
审判长吴新竹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