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03民初263号
原告:***,女,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
被告:***,男,195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
被告:***,女,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
被告:泉州中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铭湖路1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893277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泉州市鲤城蓝蓝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江南街道玉霞社区南环路1089-1125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156206750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蓝蓝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南环路江南工业区蓝蓝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8452079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泉州中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鲤城蓝蓝艺品有限公司、福建蓝蓝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欲与***等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