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4财保55号
申请人:***,男,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成安县。
被申请人:邯郸市华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669号康桥国际写字楼B区15层B03。
法定代表人:马建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541273元。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临漳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和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邯郸市华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541273元。(冻结期限为实际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3226.37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苏秀芬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