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爱立峰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9687号
申请人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东十路南段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8031562X6。
法定代表人向平,董事长。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41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楼、8-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91047037U。
负责人王彬泓。
被申请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高发社区侨香路4068号智慧广场B栋140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92959357。
法定代表人禹峰。
第三人中国广电辽宁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699431073W。
法定代表人曾绍武。
第三人湖南艾米格智慧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四路与人民东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Q56RB3U。
法定代表人涂立。
申请人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852261.7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出具了保险单号码为ACHS06QZ0121Q000082T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29852261.7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蒋培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