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湘0121财保753号
申请人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天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名下长沙银行高建支行80×××15账号内120万元存款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天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申请人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长沙银行高建支行80×××15账号内银行存款120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罗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