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37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东十路南段9号。
法定代表人向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雪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晶,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高发社区侨香路4068号智慧广场B栋1402A。
法定代表人禹峰,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的(2021)湘0121民初96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2年6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6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2年6月7日、2022年6月22日、2022年9月7日三次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民政、不动产、保险、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仅查询到被执行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107037.62元,已依法扣划,在扣除执行费用1505元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05532.62元。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6月8日,本院依法在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6月10日和2022年6月14日,本院依法分别在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在注册地的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雪峰,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2年6月2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雪峰,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9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货款18300800元,已执行到位105532.62元,其余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建安
审判员 黄 彪
审判员 何晓璐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冠